×
1.目的
近年来,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, 特别是低空、慢速、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,占到民 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。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,依
据 CCAR-91 部,发布本咨询通告。
2.适用范围及分类
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:
1.可在视距内或视距外操作的、空机重量小于等于 116 千
克、起飞全重不大于 150 千克的无人机,校正空速不超过 100
千米每小时;
2.起飞全重不超过 5700 千克,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 15 米 的植保类无人机;
3.充气体积在 4600 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;
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:
注 1:实际运行中,Ⅰ、Ⅱ、Ⅲ、Ⅳ类分类有交叉时,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。
注 2:对于串、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,按照总重量分类。
注 3:地方政府(例如当地公安部门)对于Ⅰ、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 定的,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。
5.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,避免对他人造成
伤害,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。
6.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,但当航空 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、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 备时,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。
7.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、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 机,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,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 安全。